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
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
(一)银行推荐客户,并提供结算等服务的模式
是指银行向租赁公司推荐有租赁需求的客户,由租赁公司独立作出业务决策,银行在应收租赁款归集、资金账户监管提供服务,双方还可约定租后管理合作事宜。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较低,执行的难度较低。
(二)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协助管理的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租赁公司将其直接营销的客户,统一到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租赁款归集服务,或者还提供账户监管和租后管理等服务。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也较低,执行的难度也较低。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一、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要求的主要股东和注册资本;
3、高管信誉良好,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4、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5、配备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
6、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三、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zui低限额为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四、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
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8、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五、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六、董事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