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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与银行、第三方、租赁公司合作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受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前言:融资租赁公司
信托公司与银行、第三方、租赁公司合作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受理条件

信托公司与银行、第三方、租赁公司合作模式

(一)融资租赁单一信托模式

此种模式下,租赁公司主要是由银行或有实力的第三方指定。通过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或第三方合作,借助第三方客户资源和资金平台,由商业银行发行融资租赁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用借款资金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获取稳定信托收益。

(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单一信托模式

租赁公司为了盘活资产,可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形成租赁资产收益权对外转让,由商业银行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租赁资产收益权单一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由租赁公司溢价回购租赁资产收益权,获取稳定信托收益。

5.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由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有实力的第三方委托有实力的银行等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从未来的发展看,随着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当租赁资产能在未来产生可预的、稳定的现金流,就资产制定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就具备了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条件。目前,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扩大,信托公司正在探索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

券商+融资租赁

“新高地”,融资租赁业务在证券业悄然走俏,成为不少券商发力攻克的新方向。海通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等券商相继布局了融资租赁业。综合来看,券商布局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收购成熟的租赁公司,二是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关于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受理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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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主要股东和注册资本;

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4、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5、配备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

6、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zui低限额为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四)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

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8、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9、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六)融资租赁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有犯罪记录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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