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
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
(一)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保理服务的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已完成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承租人的授信或者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提供应收租赁款的保理服务。这种保理既包括对售后回租的保理,也包括直接租赁等其他租赁形式的保理。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要在给予承租人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或在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
(二)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结构化保理服务的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尚未完成资金交付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租赁合同认可,视“未完成租金”为“已完成租金”,进行保理。这种模式主要是商业银行基于租赁公司营销的优质项目而进行的合作。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一般要在对承租人进行主体评级授信基础上,还要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债项评级授信,两个评级授信都符合银行要求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合作。
(三)联合营销,杠杆租赁的模式
是指银行和租赁公司配合,对于具有综合金融需求的优质客户或大项目釆取杠杆租赁的模式。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由牵头的融资租赁公司出资拟购买租赁物价值的20%-40%,其余资金由商业银行提供,出租人需将设备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这种模式下,租赁公司可以享受到国家对购买设备的税收优惠。银行的风险控制类似于项目融资,要融资项目的债项评级优.秀,才可开展合作。
(四)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对接融资应收租赁收益权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合作、信托公司三方合作,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收益权。这种对接对应的,既可以是新租赁业务,也可以是存量租赁业务。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作为表外资产进行管理,不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
关于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受理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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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主要股东和注册资本;
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4、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5、配备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
6、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zui低限额为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四)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
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8、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9、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六)融资租赁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有犯罪记录的;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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