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程序备案指南
(一)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1、权限划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至3亿美元(不含)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注册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投资主体通过提供融资或内保外贷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也需在发改部门备案。
2、申报流程
(1)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相关文件。
(2)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应同时在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和江苏政务服务网省发展改革委“3698”服务旗舰店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并将对应的纸质申请材料送交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办事窗口或寄往省发展改革委。
(3)属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应通过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备案管理系统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并将对应的纸质申请材料送交市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二)商务部核准或备案
1、受理机构:商务部网站“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文件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
2、决定机构: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4、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5、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三)外管局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
国内企业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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