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14个情形尽职免责
根据《指引》,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14大情形,符合情形之一的,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本级政府要求,为服务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或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复工复产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发生代偿的;
2. 因非洲猪瘟、牛瘟、禽流感等动植物疫病导致政策性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具备县级以上植保、兽医等法定机构认定并出具证明材料的;
3.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按照本级政府要求,对特定对象进行政府扶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需提供能体现该项目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正式文件及名录),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
4.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
5. 债务人因遭受重大灾难或突发变故(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病)导致意外死亡、伤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或债务人出现风险隐患后难以及时化解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减额度或强化反担保等措施续保缓释风险,zui终将代偿额度减到zui小的;
6.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或因市场原因导致抵(质)押物自然降价造成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或损失的;
7. 担保业务人员按照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方式、手续等实施规范操作仍发生代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追索收回全部或大部分代偿金额的;
8. 担保贷款本金已还清或大部分还清、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政策性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并已按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9. 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10. 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担保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11. 在档案或业务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担保业务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上级决策仍予以办理发生代偿及风险的;
12. 为开展支小支农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决策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同意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不足值或降低债务人反担保要求的;
13. 其他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操作或未勤勉尽职情形的;
14.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免责或从轻处理情形的。
上述情形中,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相关人员存在一定程度不尽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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