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放宽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通知》的主要内容共有三条。第yi条
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第二条
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
第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适用“先照后证”政策的相关规定。保险中介市场不断扩大开放
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
此前,根据《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我国加入WTO组织5年后外资保险经纪机构的准入条件为:
01
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
02
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
03
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
2018年4月,银保监会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2019年5月,郭树清主席在接受人民日报、新华社、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公布了银行业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的12条新措施。其中涉及保险中介市场的相关措施包括“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以及“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为切实贯彻落实以上对外开放政策,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通知》。
第四条
按照2019年5月郭树清主席公布的12条措施来看,境外资本收购境内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公司的要求与国内大致相同,没有其他附加条件,监管规定如下:
第五条
1,境外资本收购境内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公司的zui优方式是:VIE架构
2,如果是海外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建议直接收购百分之百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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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海外资本投资境内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公司可以申请FDI奖励(FDI是指一国或地区企业通过垄断优势(主要表现为无形资产)的国际转移,获得部分或全部外国企业控制权,以实现zui终目标和直接目标高度统一的长期投资行为。)。”保交“成功操盘三家外资收购案例,按照外资入境各地政府FDI奖励比例分别是: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