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逐步推进,内地与港澳间的合作进一步深化,三地陆路口岸不断增加,交通往来频密,跨境小汽车管理工作显得愈加重要。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进一步推动粤港澳人员交流和经贸往来,更好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经粤港、粤澳商定,联合推出完善粤港两地车牌新政策,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粤港两地车牌新政策实施前已受理或批准的申请,仍按照原规定进行管理。粤港两地车牌新政策内容包括:
一、扩大跨境小汽车申请范围,放宽申请条件
(1)投资类指标
1.到我省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商户,其上一年度在我省纳税数额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办粤港两地车牌指标:申办第1辆商务车指标的,上一年度纳税数额须达到15万元以上;申办第2辆商务车指标的,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须达到50万元以上;申办第3辆商务车指标,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须达到100万元以上;从申办第4辆商务车指标起,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每增加100万元即可增办1辆商务车指标,至多不超过15辆。
2.我省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1辆内地入出香港粤港两地车牌指标。
3.对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数额条件,不再区分山区和非山区,每年年底根据指标使用、口岸通行能力及全省企业纳税平均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上下调整幅度不超过20%。
(2)人才类指标
在港澳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港澳的大学现任校长,以及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的港澳台、外籍人士,可以申办1辆港澳入出内地粤港两地车牌指标。
(3)捐赠类指标
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累计金额达300万元以上,或者社会团体捐赠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1辆港澳入出内地粤港两地车牌指标。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资格类指标申请条件不变。
(5)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粤港商务车指标的申请条件、范围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强化指标使用管理,遏制倒卖、转让行为
(一)加强指标有效期管理。
1.投资类指标。有效期为1年。指标到期后,可以申请延期;符合以下条件的,延期1年:
(1)行走港珠澳大桥口岸的香港入出内地粤港两地车牌指标,持有人上一年度纳税数额须达到5万元以上。
(2)行走港珠澳大桥口岸以外其他口岸的香港入出内地粤港两地车牌指标,持有人上一年度纳税数额须达到15万元以上,并以15万元为基数,每15万元可以办理1辆粤港两地车牌指标延期。
(3)内地入出香港商务车指标,持有人上一年度纳税数额须达到30万元以上。
(4)高新技术企业办理的港澳入出内地粤港两地车牌指标,持有人须继续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
对这类指标延期的条件,将根据申请条件的调整作出相应调整。
2.人才类指标。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持有人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延期5年。
3.资格类指标。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持有人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延期5年。
4.捐赠类指标。长期有效。
5.港珠澳大桥口岸粤港商务车指标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执行。有效期届满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对于投资类指标,自申请获准之日起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毁、灭失等特殊情况外,3年内不得更换车辆,不得在同1年内更换主驾驶人和后备驾驶人。
(三)指标申请获准后,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发放批文。批文有效期1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符合规定的予以延期,每次延期1年。
批文延期前,其对应机动车在内地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须处理完毕。
(四)申请人应当自领取批文之日起的6个月内到海关、边检部门办结备案手续。
(五)指标持有人或使用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指标:
1.利用机动车协助他人非法入出境,非法营运,违规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从事走私行为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指标的。
3.转让、出租、出售指标的。
4.连续2次未通过指标延期的。
5.逾期未办结海关、边检部门备案手续的。
6.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有第1项情形的,终身不予受理其新的申请。有第2、3项情形的,5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第4项情形的,3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第5项情形的,2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第6项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处理。对指标注销的,指标对应的批文、机动车牌证一并予以注销。